2016年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分录
2016-08-02 10:02 未知
2016年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分录
1、纳税人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▃服务的单位和个人,为增值税纳▲税人。
单位,是指企业、行政单位、事业单位、军事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。
个人,是指个体工商户和々其他个人。
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ξ 购买方在境内。
2、征收范围
一、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,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『产或者不动产注释》执行。
二、建筑服◇务税目注释
建筑服务,是指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︼造、修缮、装饰,线路、管道、设备、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。包括工程服务、安装服务、修缮服务、装饰服∞务和其他建筑服务。
(一)工程服务。
工程服务,是指新建、改建各种建筑∩物、构筑物的工程作业,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、操作平台的安装或◢者装设工程作业,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。
(二)安装服务。
安装服务,是指生╱产设备、动力设备、起重设备、运输设备、传动设备、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、设施的∞装配、安置工程作业,包括与→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、梯子、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,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、防腐、保温、油漆等工程作∏业。
固定电话、有线电视、宽带、水、电、燃气、暖气等Ψ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、初装费、开户费、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,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↙值税。
(三)修缮服务。
修缮服务,是指对建筑物、构筑物进行修补、加固、养护、改善,使之恢复原来的∏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「作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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